西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hqfw发布时间:2024-07-15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应当遵循“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流程、完善措施,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学校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促进学校采购工作提质增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学校采购工程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西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采购活动,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现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非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现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及耗材按照学校现行有效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使用工会经费、党费、团费的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一)现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现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所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学校在部门预算项目库的一个项目或者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明确的一个项目下同一采购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预算金额。

所称“采购品目”,是指遵循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以财政部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项目属性进行理解和分类,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发布的现行《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最末级采购品目确定项目最终的采购品目。

采购现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季度公布其累计采购金额,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后,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六条 各单位应遵从“无预算,不采购”“谁采购,谁负责”“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各采购项目必须落实经费来源,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涉及计算机软硬件的须按照《西华大学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并报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管理,于每年930日前对下一年度采购计划进行预判,并科学、合规、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总原则。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与人文社科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审计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采购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协调、审议和决策。组织委派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随机抽取解密、签到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国资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机制。

(二)牵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统筹规划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包括:组织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和促进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等信息的公开;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组织委派采购人代表;组织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负责办理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涉及的报批工作;牵头处理应由采购人答复的询问、质疑和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办公系统操作,完成政府采购的业务办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四)负责学校采购电子化办公平台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对接主管预算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或者财政厅,办理日常资料报送、业务咨询、审核、审批等业务。

(六)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等相关档案(含电子档案)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七)负责预算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相关档案(含电子档案)的资料(申报单位自行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资料除外)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八)核准预算1万元以上的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全校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做好采购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协调和日常管理。

(十)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宣传和督促执行;参加主管预算单位、财政厅等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和采购资金支付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校采购预算的汇总、审核、编制、报送和调整(调剂);组织协调采购预算评审工作;申请提前采购预算指标;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

(二)统筹安排采购项目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学校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跟踪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核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预算、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等信息;

(四)负责操作财政预算管理业务系统。

第十三条 审计处是采购业务过程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监督学校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风险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对采购项目实行经费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经费归属部门即为该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立项、审核等管理工作。

不能确定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已划拨至需求部门的,由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项目采购经费,审核采购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采购项目立项论证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督促需求部门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即采购需求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申报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品目。

(二)根据批准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公示、报审等涉及的相关支撑材料。

(四)负责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配合完成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确认,负责签订本单位自主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六)负责本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项目立项论证、决策资料;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采购申报、采购实施、项目验收、付款结算及采购项目资料归档以及本单位自行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由国资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批复的采购计划实施。《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由国资处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批复的采购计划实施。

涉及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非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申报单位自主组织实施采购和国资处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或同一类别采购品目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多次采购,汇总预算金额超过限额标准的,属于故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学校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一)采购项目预算1万元(不含)以下,由各申报单位直接采购。

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采购项目预算1万元(含)—10元(不含)以下由各申报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及预算,在“西华大学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发起采购申请,经批准后申报单位自主实施采购。

申报单位、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预算10万元(含)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保证预算的前提下,由申报单位在“西华大学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发起采购申请,经批准后国资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申报单位、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对采购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申报单位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满足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维护工程项目,由申报单位报后勤服务总公司实施。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采购实施细则。

后勤服务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采购预算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在保证预算的前提下,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在“西华大学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发起采购申请,经批准后国资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对采购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申报单位在“西华大学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发起采购申请,经批准后国资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对采购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国资处每两年在西华大学网站主页发布比选公告择优选择三至五家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时,由国资处根据项目性质在选中的社会代理机构中确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其他采购方式的选择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校内磋商、校内谈判、校内比选、单一来源采购、电商直购等。

电商直购是指在淘宝网、京东网等主流电商平台实施网上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方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自主实施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主要采购方式应为社会代理机构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实施公开招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磋商或校内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校内磋商或校内谈判。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申报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申请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校内磋商、校内谈判的程序

国资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程序进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比选方式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及服务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采用校内比选采购。

2.已连续两次组织采购流程,有效供应商均不足三家,不宜继续进行公开招标的校内采购项目,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用校内比选采购方式申报单位自行实施。

3.校内比选的程序

申报单位邀请不少于三家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现场进行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并组建3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报价进行比选,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为校内比选采购的成交价,最低价出现并列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报单位在国资处批准前应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由国资处进行公示。

(一)论证。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业技术人员的论证意见要完整、清晰和明确,并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和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校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公示。在西华大学校园网发布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是指为了及时处置应急事件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紧急采购应当遵循从严掌握、高效规范、归口管理、及时处置的原则。

紧急采购仅适用于以下情形:

1.突发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

2.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校园安全的应急处置;

3.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而进行的采购;

4.为处置直接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的突发事件而进行的临时性紧急采购;

5.其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研究认定的应急事件所需临时性紧急采购。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应遵循下流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提出项目预算需求。采购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经过充分市场调查,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需求(含采购清单、预算金额)经申报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后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经费安排的合理性、落实“过紧日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报计财处。涉及新增固定资产的项目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后报国资处审核,由国资处报计财处。

2.审核项目预算。财务处根据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照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审批。

3.编制采购预算。经学校决策程序审批后的项目,由计财处反馈经费归口部门(或申报单位)、国资处。国资处重点对采购品目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编未编和误编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反馈财务处。

4.确定项目预算需求。计财处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履行学校的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

5.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国资处负责统筹落实本部门(系统)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经费归口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确定采购品目后,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四川省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执行中调剂预算和提前采购

执行中需要调剂预算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计财处审核后,履行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需要提前采购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计财处审核,履行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向教育厅、财政厅申请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国资处实施采购。

(二)公开采购意向

1.确定意向公开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安排,确定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供应商资格要求等意向信息,经申报单位集体决策后,报国资处。

2.发布采购意向。国资处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采购意向信息后,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三)制定采购需求

申报单位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1.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申报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2.提出采购需求。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购需求,组织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查,项目申报单位集体决策确定的采购需求在部门网页上公示3个工作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处,办公设备、非教学科研设备报国资处资产管理科审核,修缮工程报基建处审核。

3.审查采购需求。国资处负责组织经费归口部门、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签字确认。审查意见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如需修改的,由项目申报单位修改后,报国资处组织重新审查。

4.采购需求调整。采购需求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涉及重大调整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5.职责分工。项目申报单位对采购需求中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负责,国资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1.拟定采购实施计划。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拟定采购实施计划,所在单位集体决策后报国资处。

2.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国资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确定采购实施计划。

3.采购计划备案。根据财政厅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采购计划进行备案。财务处在预算一体化平台创建采购项目,国资处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编制采购计划进行备案。

(五)采购执行

1.执行计划。国资处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选择对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代理机构,推送至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2.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应遵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回避的相关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3.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六)采购方式变更审核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符合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向财政厅申请采购方式变更。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均要组织论证、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财政厅批准方式变更。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国资处组织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履行学校决策程序。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审慎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围绕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情形,结合项目实际,论证供应商的唯一性。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且与项目专业相关的专业人员(非本校、非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人员),对照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围绕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完整、清晰的阐述,提出明确的建议;国资处将专家论证意见及征求意见公示材料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收到异议的相关事项和内容由申报单位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再次公示,直至无异议为止。

对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七)进口产品采购

1.基本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需求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明确应用场景和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的国产和进口产品对应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与所采购的产品专业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对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及应用场景的合理性,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情况进行客观详细的论证,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

2.履行学校决策程序。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提供申请材料报国资处,国资处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主实施的非政采项目,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预算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由申报单位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并负责实施。

(二)预算1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1.核准方式。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西华大学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发起采购申请并经批准后,报国资处核准采购方式。

2.组织实施。申报单位组建 3 人以上的采购小组,按核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并形成采购报告以留档备查。

3.资金核付。须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产登记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依规履行程序后核付资金。

4.存档备案。相关资料由申报单位整理存档。

(三)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维护工程项目采购流程按照后勤服务总公司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四)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项目

1.核准方式。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西华大学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发起采购申请并经批准后,报国资处核准采购方式。

2.提交资料。申报单位提交采购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拟采购标的技术参数、商务服务要求、资格条件设置、评审办法等。

3.组织实施。国资处按照核定的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组建评审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采购人代表由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委派。

4.资金核付。申报单位负责签订采购合同、资产登记、资金核付。

5.资料归档。预算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文件及验收资料(申报单位自行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资料除外)由国资处整理存档。

第三十四条 紧急采购实施程序:

(一)紧急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西华大学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发起采购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其中:

1.采购预算10(含)万元—50万元(不含)以下的紧急采购申请由经费归口部门、国资处、经费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申报单位、经费归口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组成5人(含)以上人员的紧急采购小组实施紧急采购。紧急采购项目不需采购公告。

2.采购预算50万元(含)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类以及不能准确估算采购预算的紧急采购申请,由经费归口部门、国资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后,由国资处组织申报单位、经费归口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组成5 人(含)以上人员的紧急采购小组实施紧急采购。紧急采购项目不需采购公告。

3.采购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以及采购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的紧急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紧急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紧急采购供应商的选定:

紧急采购应当从相关优质的供应商中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曾经在学校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三)紧急采购价格确定:

1.工程类紧急采购的结算办法按照学校修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2.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电梯、中央空调等现场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零件等物资类采购价格在询价、厂商报价的基础上,以紧急采购小组的谈判价格为准。

3.货物、服务类紧急采购价格以紧急采购小组实施的采购结果为准。

第六章  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三十五条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按照《西华大学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执行。

采购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争议处理方式、廉政或者廉洁承诺等。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约定赠品、回扣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成交项目,拒绝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申报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应组织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按照《西华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采购资金支付按照《西华大学资金支付权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章  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质疑与答复,由采购实施单位和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应当签收回执,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说明依据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实施单位负责对采购程序质疑的回复和配合处理投诉。申报单位负责对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评分标准和资质要求质疑的回复和配合处理投诉。

第四十条 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依据处理结果执行后续采购程序。

第八章  采购档案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档案保存期限为 15 年,保存地为校档案馆。

第四十二条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档案的管理。采购项目立项论证、决策资料由申报单位负责归档保存。

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申报单位应当将采购档案归档保存,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以及紧急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国资处将采购文件(申报单位自行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资料除外)归档保存。

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以及紧急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采购档案归档保存。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四十四条 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组织、评审、验收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对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华行字2021300号)、《西华大学采购及招标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西华行字202212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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